一、执行中能否直接把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
1、执行中不能直接把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
2、暂缓执行期满后法院可以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二、法院的执行措施有哪些
1、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的执行措施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3、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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