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物担保能否直接执行账户
抵押物担保不能直接执行账户。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如债务人不清偿的,债务人可提起诉讼要求其清偿,获得胜诉生效判决后,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二、动产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以上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事人以这些动产抵押,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但是办理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债权人与抵押权人为同一人吗
抵押权人与债权人是同一个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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