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人能否直接参与执行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债权人是执行法院正在处置的房屋的抵押权人,对案涉房屋享有担保物权,因此抵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权人有权强扣抵押车辆吗
不能扣押债务人的车辆。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一)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二)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三、民间借贷抵押权人可以是公司吗
抵押权人是指债权人,而民间借贷的主体是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而公司时法人,所以民间借贷抵押权人可以是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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