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财产不直接参与分配。如果当事人认为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应当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依照破产程序处理。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会按采取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
法人财产权的怀疑说
随着法人财产权问题讨论的深入,诸多学说见解上分歧的产生,法人财产权概念的实际意义终于遭到了学者的怀疑。有学者提出,在国有资本产权问题上,在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的公司中,国有资本产权清晰的关键不在于公司法中是否明确规定股权或公司法人权利的性质,而在于法律对国有股权主体的规定是否明确、法律对国有股权主体以及公司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是否明确。也有学者甚至提出,法人财产权概念的提出,没有解决任何实际的问题,也没有任何理论意义,徒增理论上的纷扰而已。
事实上,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更注重公司权利的实质内容,如对经理的具体权力、董事的权利与义务、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等,强调的是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以期在这种制约中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对于抽象的权利的性质这种问题这并不十分感兴趣。正如着名产权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在一次演讲中曾说过,有没有产权,或称之为什么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不经我同意随便进来,我就可以打死你。这是最重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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