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对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只有已经执行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才能申请假释。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2、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3、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假释的起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假释的起始时间一般应自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宣告无期徒刑之后,犯罪分子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也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假释的起始时间应为判决宣判之日。在实践中,犯罪分子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申请假释,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宣告假释,开始计算假释考验期。
综上所述,符合假释条件的犯罪分子,应在执行一定刑罚后申请假释,且假释的起始时间应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在实践中,犯罪分子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申请假释,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宣告假释,开始计算假释考验期。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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