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刑罚的执行方式:
1、对假释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执行;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再次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督执行,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重新确定未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处的刑罚;
2、犯罪分子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但尚未构成新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送犯罪分子到原监狱收监;
3、上述情形未发生的,假释考试期满,认为原刑罚已经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当地群众、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公开宣告假释期满。
刑事假释的主要程序
罪犯假释一般有以下程序: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及相关材料。
2.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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