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时间:2023-06-09 19:55:54 1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例描述]

北京郊区的农民杨湘湘在北京一所大学的图书馆已经工作了10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学校一直将杨湘湘和其他的临时工作为农民合同工对待。学校方面不仅按月支付给杨湘湘工资,而且从1999年起统一为杨湘湘和其他被雇佣的非事业单位编制的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

2006年2月春节后,因为学校图书馆的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其与杨湘湘的事实劳动关系不能持续下去了,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学校考虑到杨湘湘她们在学校工作满10年,决定按照法律规定补偿10个月的工资,杨湘湘对此表示满意,但是就是不知道如何处理养老保险的事情。经过咨询有关的律师,杨湘湘知道了自己可以继续保持养老保险账户,在没有找到工作之前自己可以继续支付养老保险费以使个人账户能够持续,找到工作后可以让新的用人单位继续缴费。后来,在离开大学图书馆3个月后,杨湘湘又在北京的一家公司找到了一份保洁工作,该公司又接续上了杨湘湘的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

[案例分析]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即使杨湘湘一时没有找到工作,也不要轻易结清养老保险账户中的资金,能够维持的应当尽量维持,这样就可以在晚年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了。

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发[1999]10号)中明确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已经参保的农民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发给农民工本人。因此,对于返乡的农民工,与城镇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但是如果农民工并没有返乡,只是在当地换了一个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则示不必一次性清结养老保险账户中的基金,只需转出养老保险关系和档案就可以了,新的用人单位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农民工离开了原来打工的城市,不想继续办理养老保险的,也可以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账户中累积的资金。

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出发,同时也为了农民工的自身利益,专家建议农民工们不要动则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因为农民工即使返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可以存放在已经参保的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账户还可前后合并计算本息。如果农民工今后重新到城市就业,可以再按规定转移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计算个人账户本息,待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农民工就不仅可以领取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还可以领取当地的基础养老金,真正使老年生活得到保障。

[法律法规]

《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发[199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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