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关系成立后,从法律上讲,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没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成年后也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二、收养关系建立后,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养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抚养孩子也有义务在成年后赡养父母。养育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形成法律亲属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的其他注意事项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4、被收养人在被收养期间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收养人不得要求赔偿。
要解除事实收养关系肯定是有着一定的原因的,如果说收养人在被收养人的整个成长期间都是尽心尽力的在呵护的,那么,被收养人长大成人以后不能够为了躲避这种赡养的义务才要求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因此,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必须有着相应的证据,协商解除的话就无需考虑这些因素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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