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收养子女的规定
时间:2024-01-05 15:45:28 4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法典收养子女的新规:

一、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二、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三、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收养更多孩子。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五、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送养人。

六、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七、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八、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条件。

九、民法典对于收养的规定,旨在保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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