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因而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行为是有效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二、死亡宣告撤销后对婚姻有什么影响
基于主体存在与否的因素,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解除。但是,婚姻的恢复值得注意:
1、一般而言,如果配偶仍然单身,自撤销宣告死亡自行恢复。可是,如果该配偶向婚姻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除外。
2、如果配偶再婚了,或者再婚后离婚或者其再婚配偶死亡了,也不能自行恢复。
三、死亡宣告撤销后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其子女与他人的收养关系
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第二,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第三,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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