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死亡宣告后,宣告死亡期间的收养关系的解决:如果子女没有被他人合法收养,那么原父母子女的关系自行恢复。如果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那么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当事人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律师补充:
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
(一)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二)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三)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民法典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四)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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