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合同签订主体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以虚假意思订立买卖合同;(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4)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5)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起诉前仍未取得的。
仲裁裁决无效情形具体有哪些
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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