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人承担,《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或者称控方承担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如果按照我国通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来证明行为成立犯罪的标准来开展举证活动的话,那么检察院的工作就是逐一对犯罪构成四要件逐一进行证明,使得所形成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正当防卫这类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安排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外评价,也就相当于免除了检方对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至少说要求检方对其承担正当责任无据可循。
所以以田文昌为代表的律师团体也认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属于典型的举证责任转移,控方只需证明危害后果及后果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果辩方声称正当防卫或紧急避免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种观点似乎能够与《刑事诉讼法》第35条“辩护人要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的规定相吻合。
但实质上,证明责任是在事前的证明分配规则,即在证明开始之初就举证责任予以明确,旨在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质证义务,保证司法的公信力。
一、正当防卫的特征是什么?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行为。他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观。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客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性质。因此,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
如果是行为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造成他人的财物损失或者是人身损害的,并且受损害的行为人还是正当防卫的前提,即危害行为的实施人的,防卫人就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人民法院认定行为人防卫过当的,除了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之外,还应当追究一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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