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仲裁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而视听资料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其中一种,因此劳动仲裁录音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应用于案件之中。但需要注意的是,录音需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有关的禁止性规定。具备以上条件的视听资料,就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劳动仲裁如何提供录音
录音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申请劳动仲裁的,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证据的,由用人单位应当;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全文5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