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交易中,纳税人必然受到不同征税主权的管辖。相对于国内贸易,跨境交易的纳税人往往要承担更高的纳税义务,最终可能导致双重征税甚至多重征税。双重征税可能是经济性双重征税,也可能是法律上的双重征税。经济上的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间段内就同一交易、同一标的物或者同笔收入课税,但是纳税主体并不相同。法律上的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间段内就同笔收入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征税。
消除双重征税最初是通过相应的国内立法来解决的。许多国家在国内法中通过单边税收减免以最大程度地消除双重征税的影响。这些减免措施包括免税、税收抵免或者将外国已纳税额作为费用予以扣除的方法(该种方法最为经常被采用)。然而,由于各国基于不同的基本税收理念和征税主权观念,双重征税仍然不可避免。因此这些减免措施虽然有效,但是缺乏灵活性,并不能够满足需要。
许多双重征税问题是通过国际税收协定(也称“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或者DTAA)解决的。这些税收协定是由主权国家根据国际公法原则和《维也纳公约》有关税收协定原则的指导下通过谈判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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