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消除概述
时间:2023-05-05 21:30:28 3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经济性双重征税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国内税法对股东所得和公司所得分别征税,因此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思路主要是从公司税或个人所得税层面上采取措施。这主要有公司税层面的股息扣除制、分劈税率制和个人所得税层面的归集抵免制等做法。这些消除双重征税的做法一般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如果扩展到非居民纳税人,也能消除国际间的经济性双重征税。间接抵免可用于消除母、子公司之间的经济性双重征税。不过,经合组织范本基本没有规定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措施,只是规定了转让定价调整产生的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协商机制。

一、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消除的含义

在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方面,国际间没有什么分歧,存在差异的只是方法的选择。不过,在是否要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方面,各国看法并不一致。

如前所述,经济性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对公司利润和股东股息课税的并存。对于如何消除这种双重征税,存在着不同观点。

主张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观点认为:两个国家分别对公司的利润和股东的股息征税,尽管在法律上合法有据,但从经济上看却不合理。因为从经济意义上说,公司实质上由各个股东组成,公司的资本是各个股东持有股份的总和、公司的利润是股东分得股息的源泉,二者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侧面。因此,一方面对公司的利润征税,另一方面又对作为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再征税,这明显是对同一征税对象或称同一税源进行了重复征税。而且从经济效果来讲,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最终还是按股份比例落到各个股东身上承担。这与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实质上并无区别。[1]

事实上,有的观点还对公司税的存在提出了异议,提出了归并课税论(theIntegrationView),即只课征个人所得税。这种观点认为所有的税收归根结底都要由个人来承担,公平课税的概念只能应用于纳税人个人。因此,在个人所得税之外征收公司税是不合理的,应当把所得作为一个整体来课税,而与所得的来源无关。公司税的存在却导致利润被征了两次税。在个人所得税取代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可对来源于公司的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也应当实行源泉扣缴。[2]

但是,也有相反看法,即独立课税论(theAbsoltistView)的观点,认为归并课税的方法是那些建立在对公司的不现实认识的基础上的。大量的股权极其分散的公司并不仅仅是个人获得所得的“管道”。公司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人实体,是进行经济和社会决策的一个强有力部门,它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而几乎不受个人股东的支配。从这一观点,他们的结论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公司也有独立的纳税能力,可适当地课以独立的税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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