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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多次盗窃,是指行为人,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根据《刑法》及《刑诉法》等相关法律,不满16周岁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余两人满16周岁,根据盗窃的具体金额、情节等进行量刑。
这类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偷盗手段来实施犯罪的,一旦构成相关的犯罪事实的,我国的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将对这类人员进行审查。审查时还会对这类犯罪人员的年龄进行核查,如果未成年的犯罪人员还将宽大处理。
一、犯罪预备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一)有犯罪预备行为
即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常见的预备行为有5种:
1、准备工具;
2、练习犯罪的手段,比如说,为了扒窃,练习扒窃的技能;
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比如说,盗窃之前的踩点,杀人之前了解被害人的情况;
4、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比如说,要盗窃、抢劫的时候先把人家的狗给毒死;
5、勾引共犯,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比如说,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
但是,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属于实行行为。因为这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犯罪行为。大家一定要注意具体常见的预备行为。因为关于预备行为,刑法分则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刑法分则规定的都是实行行为。所以说,对犯罪预备行为一般掌握只有根据上述的归纳总结。
(二)具有犯罪的目的
即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这个对决定预备行为的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观意图对行为的性质具有很大的主导作用。如果他没有犯罪的意图,磨刀仅仅就是为了杀猪,就是一个合法的行为。通过这个例子还可以说明一个问题,预备行为本身因为在分则没有具体规定,脱离了犯罪目的往往看不出它的犯罪性,这是要注意的。另外就是一个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的预备行为,取决于支配行为的犯罪意思,这一点很重要。
(三)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比如说,行为人想抢劫,两个人准备抢一个路边店,买了刀子,深夜喊老板开门。老板开门之后2人就挤了进去,一看里面有四人在那搓麻将,这时候有这么多的人在店里面,2人就傻眼了,站在那里一时不知所措。这打麻将的人感到很奇怪,进来2人手里拿着刀子这是要干吗呀?就把他们抓住,扭送到派出所。这种行为就属于抢劫的预备行为。因为2人还没有能够着手抢劫,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就停止下来了,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抢劫的预备状态。再如,某士兵看见一女兵从宿舍出去打水,随手把门掩上,产生了强奸的念头。他偷偷溜进女兵的宿舍,藏到女兵的床底下,伺机强奸。女兵打水回宿舍后,感到床下似乎有人,喊人来把他抓获。这也是一个典型的强奸预备行为。因为行为人为了犯强奸罪而实施了预备行为(藏在床下便于实施强奸),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发现抓获)而未能着手开始实施暴力、胁迫的强奸行为。
二、诈骗罪犯罪预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结合案情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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