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方面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2.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3.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4.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印卷宗吗?
劳动部1993年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劳动仲裁当事人不得查阅复印卷宗。(北京)朝阳法院认为该规定不符合公开公正原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送司法建议。记者昨天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回复法院说,新《办案规则》已采纳司法建议。朝阳法院民庭陈法官介绍说,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往往需要调查当事人在仲裁阶段的陈述和举证情况。“比如当事人在法院的陈述,如果与仲裁阶段相互矛盾。另一方当事人需要以仲裁笔录作为反驳证据。”仲裁机关与法院并没有案卷转送机制,所以让当事人自己查阅复印仲裁材料是简单易行的,但部分仲裁机构拒绝当事人的查阅要求。陈法官说,目前不服仲裁裁决到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较大,且不断增长。每个案件都由法官到仲裁取证的话,既加大了法官的压力,也浪费了审判时间。去年10月,朝阳法院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了司法建议,不许当事人查阅复印卷宗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公正的原则,建议修改。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司有关人士电话答复朝阳法院表示,该部十分重视这份司法建议,专门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了解了所涉条文的执行情况。原办案规范并未明确不允许当事人复印案卷材料,是将有关权力赋予各仲裁机构自行掌握。但部分仲裁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比较严格,以致不允许当事人复印案卷材料。对此问题,已经在修订办案规范过程中采纳了司法建议的意见。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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