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记制度是国家兵役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规定,所有达到规定年龄,并符合兵役要求的公民都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到户口所在地的兵役机关进行登记,兵役机关在记录登记人基本情况后,向登记人颁发兵役登记证,并赋予登记人相应的兵役登记号,登记人即成为适龄应征人员。
兵役法修改大学生士官年限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现在部队里的士官是指服役期已超过2年并且自愿留在部队继续服役的士兵,和部队签订合同,按月拿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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