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的用他人房地产提高自身房地产效益的权利。别人的不动产是服役地,自己的不动产是服役地。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允许地役权人按照合同使用其土地,不得妨碍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有: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3.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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