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具体安排加班的,不予支付加班费
时间:2023-05-07 16:03:45 3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回顾:倪先生是上海一家外资公司的员工。由于公司竞争激烈,工作强度高,每当8小时内无法完成当天的任务时,倪先生就主动在下班后加班,完成当天的任务。一年后,倪先生与公司的合同期限届满。由于公司工作安排不堪重负,倪先生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他要求公司支付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认为实行计时工资制度,并有具体的加班制度。因此,倪先生延长工作时间是一种自愿行为。公司对他的加班工作没有具体安排,不能单独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就会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根据上述标准工时制,计时工资制用于计算和支付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部《公司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任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之后应给予尽可能多的时间。确不能休补假的,按一定标准发给加班工资。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加班,但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公司对倪先生实行计时工资制度,但倪先生平时的加班延误不是公司安排的,而是倪先生自愿执行的;公司有企业加班制度。倪先生拖延加班时没有办理加班审批手续。因此,倪先生没有理由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和未完成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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