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补偿使用童工造成的童工伤害。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是指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的单位,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并依法撤销备案,或者在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前款所列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残疾、死亡职工的近亲、残疾童工的近亲、死亡童工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职工、童工在治疗期间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的数额,在职工或者因事故受伤、患职业病的童工死亡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劳动能力鉴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受伤职工、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4-13条职工、童工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劳动能力鉴定前的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由残疾职工或者子女所在单位支付。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3倍;八级伤残,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赔偿基数的4倍,8级伤残赔偿基数的3倍,9级伤残赔偿基数的2倍,10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补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地区职工的年平均工资。第六条因意外伤害、职业病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给予一次性补偿,丧葬补助和其他补偿,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支付。第七条单位拒绝支付一次性补偿金的,残疾、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经查实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八条残疾职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童工、死亡童工的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在赔偿金额上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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