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与房地产领域有关的法律、政策以及行业准则,对于房屋面积差异引发的价值变动补偿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具体来说,倘若实际测量出的房屋面积,高于当初签署合同时双方约定的设计面积,并且误差幅度不超出总建筑面积的3%,那么,买方就需要按照原先约定的价格标准,全额支付这部分因面积差异而增加的楼房款项;然而,如果误差率超过了这个比例限制,那么,这部分额外的楼房款项就应该由卖方承担,同时,房屋的所有权也将归还于买方手中。反之,如果实际测量出的房屋面积,低于当初签署合同时双方约定的设计面积,并且误差幅度仍然在总建筑面积的3%以内,那么,卖方就有义务将多收的楼房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全部返还给买方;但是,如果误差率超过了这个比例限制,那么,超出部分的楼房款项就应当以双倍的方式,返还给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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