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商品房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确保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了全国范围内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亦在其职权范围之内负责监管本地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量事宜。关于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定标准,依据的是《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这一国家级计量技术规范。具体条款如下所述:
(1)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构成方式以及共享建筑面积的分配原则,均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买卖双方的合约约定执行;
(2)房地产销售商销售商品房时,务必公开揭示待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同时明确注明此商品房所涵盖的总建筑面积以及应予分享的共享建筑面积;
(3)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间的误差不得超出国家级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中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
(4)商品房销售商有义务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全文7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