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无论是小企业租户还是企业租户,都会遇到大量房屋拆迁。那么,在新的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如何保障他们的权利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没有具体规定,但承租人的权利也应该得到政府的合理补偿。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公共利益被征收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虽然《国务院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是被征税人,但承租人应当从政府处获得合理的损失补偿,理由如下:。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性质应是对房屋产权损失的补偿,房屋产权的功能包括占有、使用、征收、收益和惩罚。事实上,租赁合同是业主将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过度让与承租人的合同。承租人根据有效合同转让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的物权。该收入是合法的,应与业主一起受法律保护。在租赁期内,因征收、拆迁等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政府应当赔偿承租人的损失。事实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其中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2项,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3项。在没有租赁事实的情况下,业主获得两种补偿没有异议,但在有租赁事实的情况下,业主获得两种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即使业主取得了拆迁补偿安置的全部补偿项目,承租人与业主之间也会因为拆迁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而发生纠纷。承租人有权根据租赁合同追究业主的违约责任,这将导致诉讼,最后由司法判决责令业主返还上述两项赔偿金,这是对司法资金来源的浪费,而且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因此,政府作为房屋征收的主体,应当对承租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当然,为了更好地解决承租人的实际拆迁补偿问题,有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应的规定,更加明确地解决房屋征收承租人的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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