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难道没有一份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就不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不能很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事实上存在了劳动关系,就算没有签过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是实实在在存在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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