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劳动者来说,发生争议时首先需要证据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出门牌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工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一、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二、相关案情分析
李某自2016年6月10日开始到公司在2016年4月在崖xx煤矿上班,担任支护工一职,月薪为8000元。2016年8月4日,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因顶板塌落不慎受伤,在神x县大xx创伤烧伤医院住院治疗55天后出院。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按照规定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故在公司未主动申报工伤的情况下,李某只好依法向神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李某在仲裁过程中提供了数份工友证人证言、工资单及公司承包崖xx煤矿的合同复印件,神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上述证据一份都没有认定,认定双方之间无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李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李某主张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公司工作的事实,亦未能提交证据充分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故李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如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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