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常经验、行为习惯以及盖然性原则,当事人可以判断恶意串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行为人于行为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根据或行为相对人没有权利,行为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日常经验、行为习惯以及盖然性原则,当事人可以判断恶意串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行为人于行为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根据或行为相对人没有权利,行为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如 何 认 定 恶 意 串 通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中 的 恶 意 行 为 ?
恶意串通是指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存在恶意协议,旨在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可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或损害买受人的权益。要认定恶意串通,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 存在恶意协议:当事人之间存在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协议;
2. 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当事人之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恶意;
3. 该协议损害了他人或公共利益:该协议导致了买受人或其他人的损失,或使得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如果满足以上要件,则可以认定恶意串通。如果买受人能够证明该合同存在恶意串通,则该合同无效。如果卖受人能够证明该合同存在恶意串通,则该合同损害了他人或公共利益,买受人可以要求赔偿。
恶意串通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无效,也可能损害买受人的权益。要认定恶意串通,需要满足存在恶意协议、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该协议损害了他人或公共利益三个要件。如果买受人能够证明该合同存在恶意串通,则该合同无效;如果卖受人能够证明该合同存在恶意串通,则该合同损害了他人或公共利益,买受人可以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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