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
1、如果产妇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产妇的产假工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如果产妇已经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产妇在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这也就是产妇的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即生育津贴=8000/30*产假天数。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
女职工的产假工资政策
1、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的产假工资,按照经核定的当年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
2、女职工产假工资是否封顶保底,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规定统一,即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费,亦不享受待遇;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单位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职工亦按此标准享受产假工资。
3、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休产假的实际天数以日平均工资计算支付,每月按30天计算。
参见:云南省劳动厅关于执行云劳[1997]19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厅办[1998]77号)
发布日期:1998年6月18日
执行日期:1998年6月18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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