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医疗收费收据复印件;
(3)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4)出院记录复印件;
(5)《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限分娩住院提供);
(7)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复印件(限在职职工提供);
(8)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9)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复印件。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限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或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提供);
(10)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限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时提供);
(1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时提供);
(12)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限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时提供);
(13)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并须提供原件备查,以上材料参保人需留存的,应在申领前自行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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