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缩水是买房族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于房屋“面积缩水”的问题,应该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做的测量面积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面积缩水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误差率在3%以内的,当事人不能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对于缩水那部分的购房款,开发商应该返还。
第二,误差率超过3%,买房人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或者不解除合同,但是要求开发商承担其他责任。
增加安置住房面积如何交款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如扩大安置面积也应和你协商并经你同意;如没有这一过程开发商的单方行为无效。可选择让开发商重新安置或提出以成本价安置的方案。
房屋被征安置房面积限定否合法吗?
不具备合法性。
一是违背了交易公平原则
房屋征收虽然是一种特殊交易,带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实现交易提供保障,但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力是针对被征收人出让房屋意愿而言的,面对一个合法征收行为,被征收人无权对卖不卖房屋作出选择,除了选择出让房屋外别无他法。而对补偿标准并无强制,没有对被征收人安置补偿房屋面积设置上限。由于征收人给出的安置补偿价往往低于房地产市场价,超面积部分按安置补偿价格折算补偿款,相对于市场价而言少了许多,若用该补偿款去买房,也不能购买到同类型、等面积的房屋,这给被征收人直观感受就是吃亏了。这显然与“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不符。如果强迫被征收人接受该方案,无异于与等价有偿原则背道而驰。
二是违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民事行为合法有效的要素之一,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应该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当属无效行为。在目前“房价持续上涨,货币不断贬值”背景下,老百姓更愿意持有房产,这也符合我国人民传统财产观念。超面积部分不提供安置回迁房,不符合被征收人意愿。
三是非法剥夺了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要房还是要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已经赋予了被征收人相应的选择权。征收人对房屋安置面积设立上限后,对超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只能接受货币补偿,从而部分剥夺了被征收人的法定选择权,违反了前述法规规定。
四是缺乏法律法规授权的非法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授权征收人可以设立房屋安置补偿面积上限,所以,征收人如果设立上限则缺乏职权依据,实施这样的行为属于越权行政。越权无效原则是行政行为基本原则,任何违反该原则的行为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限定被征收人应得安置房屋面积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据此而实施的征收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非法行政行为。作为征收人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不能横加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