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市直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市属事业单位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具有市场化能力的市属事业单位转型改制,本文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相关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改制方案正式批复前一年12月31日,自法定退休年龄起5年(含5年)内工作满20年以上的,或者工作满30年的,可以自愿书面申请,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可按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提前退休。本规定仅适用于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已正式批准重组方案的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期间的退休费用,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单位改革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每年3%的增长率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支付
(2)本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劳动)关系或者职工同意辞职自谋职业的,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向职工支付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对不满一年的职工,给予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和支付标准按员工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按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1993年工资改革保留的津贴、省级岗位津贴、省级职工津贴、物价津贴、医疗津贴、房租津贴、市级岗位津贴和每月70元的福利津贴。经济补偿金由原单位支付给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辞职的职工
(3)原事业单位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调整根据企业办法。改制期间,原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可提取一部分,按原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助,通过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入原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改革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4%×1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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