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港体制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3-06-08 20:42:30 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港口改革和发展,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当前宁波港在体制改革和发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宁波港集团公司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税费问题

(一)凡中央、省明文规定留给宁波港集团公司的税费,应全面落实。

(二)凡宁波港集团公司上缴留给宁波市的所得税,作为港口建设发展基金,用于港口建设。

(三)凡中央和省政府需由宁波港集团公司交纳的税费,由宁波港集团公司承担。

(四)宁波港集团公司上缴的集装箱运输服务营业税,以2000年为基数,超额部分用作港口建设发展基金,并用于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

(五)宁波港集团公司经营与港口运输无关的其他多种经营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照常纳税。

(六)宁波港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得重复享受税费优惠。

二、港口建设费和货物港务费问题

港口建设费和货物港务费的收缴比例、范围、环节、返回比例等均按交通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港口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问题对行政划拨的港口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增值税及其它税费,以国有资本金增资方式注入公司。

四、宁波港集团公司现有承办的社会职能处理问题

原则上支持宁波港集团公司将所办的幼儿园、医院、居委会等社会职能剥离出来,具体方案另行研究。

五、引航和公安问题对宁波港集团公司的引航和公安管理,暂时维持现状不变,待时另行研究。

六、集装箱卡车通行费问题

对经招宝山大桥、宁镇公路、常洪隧道、甬江隧道的集卡通行费,参照大石契至大朱家的办法,争取给予免收。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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