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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返工政策

2021-06-28 513人已浏览
  • 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高级合伙人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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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宁波市政府作出的通知,各类企业原则上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可尽快安排复工。其余企业未经各地审定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复工。2月9日24时以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防疫工作统一部署,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完成防疫方案报备后,稳妥复工。2月16日,宁波市委市政府就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提出若干意见。 其中包含支持企业员工返岗、关心企业员工生活、优化企业用工服务、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恢复保障运输物流、强化税费政策支持、加大企业信贷支持等七大方面,总计二十条。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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