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未进行备案登记,涉及的房屋尚未正式移交的情况,我们认为,这两种合同的执行都处在尚未实质开始的阶段。因此,我们应该根据两份合同具体签约的时间作为判断其优先履行的依据。也就是说,哪一份合同签署的日期较早,那这份合同就能在法律层面拥有优先拥有该房屋产权的权利,换言之就是,签订合同比较早的那一方将有机会首先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其次,如果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都未进行备案登记,但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将所涉及的房屋进行了交付。这代表这份合同已经得到了执行落实,它反映出买受人的真实意志以及其执行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情形下,无论合同的签订顺序如何,只要已经享受到了这份履行成果的一方即可依法享有这个房屋的产权;
再者,如果两份合同中的一份已经完成了产权转移手续(过户登记),而另一份还未进行任何过户操作,(无论房屋是交付给了哪一方),那么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那一方将会自动获得房屋的产权。因为房屋的产权转移手续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基本原则,在所有相关程序中,率先完成登记的一方,其所签订的合同将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而对于那些尚未进行登记的合同,他们只能选择向卖方提出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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