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中并没有工伤赔偿的问题。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是雇员,雇员在其工作中受伤,可以根据侵权法按照普通侵权损害赔偿提起诉讼,在这类案件中,雇员可以不经仲裁程序,而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雇员受到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按照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追究雇主的责任,并不需要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六十岁以上还有劳务关系工伤认定
超过60岁的劳务关系不能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超过60岁的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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