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撤回仲裁申请是申请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申请人可以选择并处罚是否继续仲裁。专业劳动争议律师认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可以在申请人申请仲裁至作出裁决的任何阶段进行。(2)书面申请。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明确表示申请人自愿撤回仲裁申请。二是《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原告撤诉后能否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没有明确规定。但在仲裁实践中,不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撤回诉讼后,在法定申请仲裁期限届满前,仍可以再次受理上诉。因此,如果您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仍然可以受理。
但是,我们不应该认为,既然撤诉后我们还可以再起诉,那么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我们可以随意撤诉。因为虽然原告在撤诉时有权再次起诉,但撤诉时的仲裁费由原告承担。原告撤诉次数越多,承担的仲裁费就越多。因此,原告不应轻易撤诉。最好在他的权利实现后再决定撤诉。只有这样,他才能避免诉讼成本,顺利、经济地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并非所有的劳动仲裁请求都被接受。例如,住房公积金纠纷不接受劳动仲裁。那么,原告在确定仲裁请求时就应该了解这些情况。但是,就社会保险纠纷而言,如果不提起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确保上诉有大学问题。劳动争议案件种类繁多,每种案件对上诉请求的确定方法各不相同,但原则如下。对于仲裁不受理或法院直接受理的索赔,我们可以坚持在仲裁期间上诉,仲裁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这种方式有点迂回,但在目前仲裁机关和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不衔接、不统一的法律环境下,也是充分维权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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