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在相邻的公共楼道内搭建并堆物,引起了对门邻居魏老太的强烈不满。祁女士被诉至法院后拒不出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祁女士清除位于与魏老太共有部位的所建大型构建物、水表和电表门内堆放的杂物、走道处的鞋柜和椅子,致墙体等恢复原状的一审判决。
魏老太家住浦江镇浦驰路一小区的502室,祁女士住501室,5楼系该幢大楼的顶楼,双方系对门邻居。去年4月间,祁女士利用地处顶楼的有利条件,在楼道内的楼梯上方到楼道顶部的空间搭建了较为庞大的构筑物,并在设置水表、电表的门内堆放了杂物,另在自家门口靠扶手处安放鞋柜和椅子。魏老太发现公共部位被占,十分不满。经多次与祁女士协商,均无功而返。一怒之下,将祁女士诉至法庭,要求判令清除楼道并恢复原状。
魏老太认为,构筑物不但影响自家大件物品的搬运,也影响楼道内的采光和墙体质量。鞋柜和椅子等杂物的堆放,妨碍其日常生活物品的搬运,也易成为火灾的载体,存在安全隐患。再有,已经将该房产他人,由于祁女士的堆物,致转让协议的履行受到了影响。
法院认为,因双方系同一楼道相邻房屋的业主,故双方既构成不动产的相邻两方,也成为相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从相邻关系而言,双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从物权方面而言,业主对各自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中,魏老太主张的障碍物,均位于当事人房屋的进户门以外,应属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且楼道上方的构筑物虽不致影响人员的出入,但当有较为大型的物品搬放时,会有相当影响。水表、电表门内堆放的杂物,存有安全等隐患。走道内安放的鞋柜和椅子,从相邻角度,因位于祁女士一侧,且物品并不固定,故对魏老太出入当无影响,但因也位于共有部位,且魏老太坚持要求搬离,故确认魏老太主张成立。祁女士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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