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某与杜某某是上下楼的关系,杜某某家经常发生噪音,对索某健康和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在此期间,索某的精神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无法集中注意力,出现幻觉,幻听等。故诉至法院要求杜某某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根据《民法典》第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和睦相处,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法院结合杜某某的过错程度、噪音持续的时间、索某的特殊身体状况、事发后杜某某的防范措施等因素综合判定杜某某给付索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作为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主张排除妨害的原告,应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举证证明的内容主要包括:
(1)双方之间存在不动产相邻关系;
(2)相邻义务人实施了相邻妨害行为;
(3)原告相邻权益受到侵害;
(4)被告行为与原告相邻妨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日常生活中,该类污染容易被忽视,现在随着大家对居住生活条件的提高,该类纠纷越来越多,该案件的处理,为居民在日常家居生活中,避免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提供了指引,有利于规范邻里宜居生活环境的营造。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楼上楼下产生声响是不可避免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楼下住户负有对声响的容忍义务。当然楼上住户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将声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楼下住户遭受声音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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