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姚某向原告陈某给付人民币269.06元,陈某屋面受损部份涂料由其自行修复。
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均住射阳县某小区同单元,系上、下邻居关系。2007年原告发现自家屋面上有渗水现象,认为是楼上被告姚家卫生间水渗下来造成的,要求被告修复。被告认为虽然自己的卫生间改造过但没有动墙,是施工部门的事不是自家造成的,应该找施工部门。后被告对卫生间改造部份进行查找处理后,渗水现象有所改变,但致原告屋面磁性涂料泛黄、变黑、脱皮等现象未处理,原告要求被告修复。被告认为是施工部门的事,不同意承担责任。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有关鉴定部门对原告室内因楼上渗水造成的损失部份进行造价鉴定,鉴定结论为重新补做磁性涂料57.79平方米,计人民币269.06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是上下邻居,双方理应处理好相邻关系,被告家水渗入原告室内致涂料部份损坏应予修复或赔偿;而被告认为是施工缺陷造成与其无关,未能提供证据,其可在证据充分时向施工部门另行主张。鉴于被告不同意为原告修复,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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