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主要表现为侵犯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著作权。名誉是指公民在道德、声誉、信誉、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新闻指责公民有不道德或违法行为,以虚假或攻击性的内容损害公民的名誉,构成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未经本人同意,新闻对个人私生活的报道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未经稿件作者同意,新闻单位擅自删除文字内容,造成错误,或者改变表达方式出版,也是侵权行为。同时,报刊私自将稿件移交给其他报刊,未经作者同意,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新闻报道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新闻报道不真实、新闻报道不当、新闻报道、其他媒体报道核实转载等。
非新闻单位设立的网站转载新闻单位作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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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0日公布了再次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去了原司法解释的第三条,该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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