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不需要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虽然这些行为是为了新闻报道的目的而进行的,但是它们是在肖像权人的权利范围内进行的,因此不需要得到他们的特别许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不需要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虽然这些行为是为了新闻报道的目的而进行的,但是它们是在肖像权人的权利范围内进行的,因此不需要得到他们的特别许可。
制 作 、 使 用 、 公 开 他 人 肖 像 权 是 否 侵 权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和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如果未经本人同意,则构成侵权。
具体来说,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包括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以及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公开肖像。此外,即使经过本人同意公开肖像,但如果公开的肖像可能引起不适或者损害其名誉,则同样构成侵权。
因此,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权的行为需要谨慎对待,以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同时,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还可能构成其他侵权行为,例如侵犯名誉权等。
结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权人的肖像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但需谨慎对待,以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还可能构成其他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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