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者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主要表现为侵犯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著作权。名誉是指公民在道德、声誉、信誉、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新闻指责公民有不道德或违法行为,以虚假或攻击性的内容损害公民的名誉,构成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网络新闻侵权的特征
由于网络媒体与传统的其他三大媒体相比,具有传播主体交互性和分散化的特点,其传播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比较知名的新闻网站;二是其他的新闻公示区,如BBS公告板、一般网站的新闻板块等。作为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网络新闻侵权除具备一般新闻侵权的相关特征之外,还有其独有的一些特质。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侵权主体的多元化
网络站点的分散性和现行的网络传播自由规则决定了网络媒体传播主体的多元化。网络传播的主体既可以是传统的新闻媒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正是的新闻媒体有时也会成为非媒体主体的受众。这是新闻媒体面临着更多的去核实有关新闻信息的任务,也增加了认证新闻侵权主体的工作量和难度。
目前,一般消息和正规新闻的权威性主要还集中在人们对传统的、有影响的媒体的信任方面。[4]在这方面其他组织或个人还不具备竞争力,这相应地减少了社会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网络新闻媒体侵害社会公众的机会和可能。
(二)侵权主体的虚拟化
网络为人们的交流创造了一个比较虚拟的环境,这是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有所不同的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媒体信息传输格式和文字表示的一致性,给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带来了困难,这也是虚拟环境下对新闻法制管理产生的负面影响。网络新闻传播主体呈现的这种游离、分散状态,使我们对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变得十分困难,成为困扰各国新闻司法的一个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全文83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