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时事新闻进行了界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所以,如果转载的是时事新闻则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第22条第4项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它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它权利。所以,如果转载的是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则必须是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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