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的不当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社会对他们的评价的违法行为。新闻单位包括报社、杂志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机构。 新闻报道侵害人格权包括多种种类,可以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侵害公民的肖像权、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或荣誉权,或者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实践中,新闻侵害名誉权和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案例较为常见。而且侵害名誉权和侵害隐私权常常交织在一起,产生责任竞合。 新闻侵权有多种表现形式,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新闻诽谤、新闻侮辱、新闻报道失实以及宣扬他人隐私。新闻诽谤是指新闻媒介捏造并报道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的名誉权的行为。新闻侮辱是指以口头或者书面或者电子数据的形式嘲笑、讽刺、辱骂他人,而没有合法依据的行为。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单位在新闻报道中,因过失造成新闻作品与事实真相不符,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此外,新闻单位未经受害人同意,非为社会公共利益目的,擅自报道非公众人物的隐私,构成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新闻侵权有一定特殊性。首先,新闻侵权一般是由多个主体共同合作实施的,其中包括新闻材料提供者、新闻记者、编辑等人员,所以新闻侵权中的责任分担比较复杂。其次,由于新闻媒介的覆盖而广,影响力大,新闻侵权造成的损害较一般侵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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