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可以自己做伤情鉴定吗
时间:2023-03-19 16:32:01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受害人可以自己做伤情鉴定吗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案(事)件需要进行鉴定的,除技术能力原因需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及时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

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委派办理案(事)件的人员送检。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不受理个人委托的检验鉴定。

二、什么时候要做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三、做伤情鉴定需提交的资料

1、《鉴定委托书》;

2、《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复印件及当时所摄照片;

3、能证明伤害经过的案件调查卷宗材料及录音、录像资料;

4、《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首诊门诊病历原件及全部临床影像学检查资料(包括X线片、CT片、MRI片等)和其他医学资料(必要时提供影像学检查的电子拷贝数据);

5、住院治疗的,应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现病史、体格检查、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各种检验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单等),并加盖医院证明章;

6、重新鉴定的,应提供原鉴定文书及相关资料;

7、鉴定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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