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房屋被拆除。房屋属于土地,是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为被征收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财产权及住房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该类案件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该类案件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原告是被起诉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首先确定是否有集体成员有资格承担举证责任,并为集体在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中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提供证据。
2。被告是制定土地补偿分配方案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此,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制定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符合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因为被告制定分配方案时,无论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信息掌握在被告手中,原告无法提供证据。(二)审查被告制定的征地资金分配方案的合法性。首先要看是否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召开了村民会议,是否有半数以上的村民出席会议,或者村里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代表参加会议,以及是否有半数以上的村民通过了决议。现场回顾。
2。审查“征地资金分配方案”的内容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是否侵犯原告和其他集体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
经审查,分配方案程序违法,未经民主协商程序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或者其内容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撤销或者更正。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判断被告应原告的请求直接支付原告的份额。如在审理杨×蔡等7户诉王家山村1组农村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中,我院纠正了王家山村一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中新村民与原村民等级不同、待遇不同的做法,并裁定新村民等7户享受与王家山村1组原村民同等的分配待遇,确定各原告的具体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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