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渝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张海云,男,1977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观巢镇港背村委吼塘村。
委托代理人张云华,男,住新余市城南解放东路,系原告的叔叔。
委托代理人陈金保,男,新余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余市公安局,地址:新余市仙来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跃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诗龙,男,该局法制处民警。
委托代理人蓝建华,男,该局户政处民警。
原告张海云(下称原告)诉被告新余市公安局(下称被告)不服户籍变更行政行为附带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云华、陈金保,被告委托代理人徐诗龙、蓝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3月28日,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将原告身份证号360502197705233319变更为360502197705233335,并重新为原告办理了身份证。
原告诉称:2006年3月26日,原告去观巢镇政府办理结婚证和准迁证,被经办人员告知原告的户口于1996年被人迁出了当地派出所,无法按户口办理结婚证和开具女方户口准迁证。后经新余市公安局户政处查实口头告知,原告的户口被人盗用,盗用原告户口和学籍卡的人在观巢中学复读后考入南昌某中专学校,从该学校毕业后,于1998年10月12日将原告的户口迁入新余市城东派出所,落户于站前西路31号渝水区城建环保局集体户口簿上,编号为980015。2005年,原告的户口被注销。事情发生后,新余市公安局于2006年3月29日更正了户口,并为原告办理了结婚证和女方户口准迁证,该更正变更了原告的原身份证号,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
1、判决撤销集体户口薄编号为980015公安内部网显示包括原告姓名、肖像、年龄在内的一览式资料。
2、判决恢复原告36050219775233319号身份证号和重新制作与该身份证号相符的户口底册和副本。
3、判决废除原告360502197705233335的身份证号。
4、判决被告赔偿因侵权而致原告在更正户口关系支付的工本费、误工费、车旅费,公证费等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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