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简析
1.对于**man公司目前提交的申请,我方代理人认为申请程序存在以下缺陷:,这足以使贵法院拒绝承认**曼公司的申请:
1.**曼公司的申请书不是由**曼公司自己签署的,而是由其律师翁*钟签署的,尽管代理人注意到**曼公司已赋予其翁*钟律师某些权利,代理人认为,如果一方向法院主张权利,该方应亲自申请并签字。在上述情况下,本诉讼申请无效,贵院可依法拒绝承认。如何识别这一点由贵院决定
2.到目前为止,我公司还没有看到益都满的合法存在,比如**man公司的商业登记证。如果yidoman不能表明其主体的合法存在,其所谓的申请当然无效
上述情况还与**man公司与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以及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有关。根据任何已知国家的法律和惯例,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具备权利和行为能力,所涉及的合同(包括仲裁协议)无效,可可协会不能根据所谓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且争议涉及的裁决无效
3.申请人明确申请(注:本意见书中提及的伊杜曼的申请并不意味着我公司和我方代理人承认翁*钟律师签署的申请是完全合法代表伊杜曼的申请,仅为便于书写,下同)承认并执行合同编号为50503的仲裁裁决,但本案中没有该编号的仲裁裁决,只有可可协会裁决aa03920。由于裁决是案件能否进入承认和执行程序的首要先决条件,而且皮肤不存在,头发也没有附着,申请人的申请当然没有申请裁决,根据《纽约公约》第4条第2款,“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中使用的语言不是援引裁决的国家的官方语言,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一方应准备此类文件的译本。译文应由公共或宣誓翻译员或外交或领事官员认证。”,但是,代理行注意到,翁*钟律师提供的裁决没有外交或领事人员对裁决的认证,相关认证只是对翻译人员身份的认证。该奖项的认证不同于该奖项译者的认证。可可协会的仲裁程序严重违反了其自身的仲裁规则、英国《仲裁法》(1996年)和《国际仲裁示范法》,未能将仲裁员的任命或仲裁程序正确告知我公司,未能将我公司的权利告知我公司,未能使本公司享有其应有的权利,因此,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可可协会作出的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1.可可协会向我公司发出**曼公司的仲裁请求时,向我公司表示已选定三名仲裁员,并表示是根据《可可协会规则》第23.3(d)条确定的
全文96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