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随着机构仲裁的产生而出现的。它是指仲裁机构制定的,在办理各类纠纷过程中所遵循和适用的程序规范。仲裁规则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仲裁范围、仲裁管辖权、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仲裁答辩和反诉、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以及仲裁费用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其第15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从而明确了中国仲裁协会是中国仲裁规则的制定机构。同时,第73条又规定:“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查看原文
2仲裁规则与仲裁法之间的关系
仲裁规则和仲裁法都规范如何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从这个意义上说,两者有共同之处。然而,它们之间的区别同样是显著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定机构不同仲裁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而仲裁规则由仲裁机构或其所属商会制定的专门适用于该机构的规则,或者是国际组织制定的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二、适用方法和范围不同仲裁规则具有契约性,因而是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某一特定机构或者国际组织的仲裁规则,也可以选择适用其他的仲裁规则,包括他们自行约定的规则。换言之,只有当事人约定适用某一特定的仲裁规则,该规则才能约束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某一特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时,也可以对该即将适用的规则通过约定的方法作出这样或者那样的修订。对于特定常设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仅适用于在该机构仲裁的仲裁案件。而国家仲裁法的适用不同于仲裁规则,它不是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而是适用于在颁布仲裁法的国家境内进行的一切仲裁活动。例如,在中国内地进行的仲裁活动,应当理所当然地适用中国内地的仲裁法。三、规范仲裁解决争议的程度不同仲裁规则所规范的是仲裁庭、仲裁机构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查看原文
3浅谈仲裁规则在仲裁中的适用
根据工作实践,笔者了解到目前各界,包括仲裁业界对仲裁规则的地位的认识仍比较模糊。本文试图在此方面有个澄清。一、我国仲裁制度的特点根据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的启动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出于自愿的合意表示,并且此合意表示必须依附于书面形式,此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协议仲裁制度。另外,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即我国采用的是依法仲裁制度,但同时又补充适用公平合理原则。此处“公平合理”不应理解为是与“符合法律规定”相并列的仲裁原则,它只是一种补充适用原则,其补充性体现在:仲裁庭裁决时,首先应考虑适用当事人共同选择的准据法及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适当考虑社会的公序良俗等因素;在当事人未做准据法的选择,且依最密切联系原则仍无法确定可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方可考虑仅依据有关法理及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因此,我国仲裁程序的启动完全依靠当事人的授权,但仲裁程序一旦启动,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原则并不是仅基于双方授权,而是另外隐含着“有法可依...查看原文
4仲裁时效计算规则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仲裁时效应该如何计算?仲裁时效的计算。根据本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实,他对侵害的不知情,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或将其作为推延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借口的情况。仲裁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的权利客观上受...查看原文
5仲裁规则有什么作用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审理两种方法。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仲裁规则的概念:仲裁规则是指进行仲裁程序所应遵循和使用的规范。仲裁规则不同于仲裁法,它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仲裁规则是任意性较强的行为规范。但是仲裁规则不得违反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仲裁规则的作用1.为当事人提供一套科学、系统、明确的仲裁程序规则,便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程序中使用和遵循,以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2.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受理、审理和裁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纠纷提供...查看原文
6仲裁活动规则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并有以下各项权利和义务:一、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劳动权利。申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申诉请求;被诉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变更申诉请求应当在仲裁庭质证前提出,反诉应在答辩期结束前提出。二、仲裁费由申诉人和被诉人在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后预交,申诉方或者反诉方不按照规定预交仲裁费的,视为放弃申诉或反诉请求。三、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调解,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是争议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调解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的优势在于能够尽快地解决争议。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依法进行裁决,仲裁裁决不是最终结果,争议中的任何一方在接到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超过期限不起诉的,裁决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查看原文
7仲裁规则的含义和性质
一、仲裁规则的含义仲裁规则是规定如何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程序性规则。包括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证据的提供与认定、仲裁裁决的作出。仲裁规则所规范的时间段始于当事人就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提起仲裁,于仲裁裁决作出后终止。关于如何进行仲裁程序的规则,在临时仲裁的情况下,通常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仲裁庭决定。一些国际组织制定的仲裁规则,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仲裁规则,就是为临时仲裁提供便利,供当事人或仲裁庭选择适用。在机构仲裁的情况下,由于仲裁机构都有其各自的仲裁规则,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某特定仲裁机构仲裁,同时也就意味着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反之也是一样: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某一特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同时也就意味着由该机构根据其仲裁规则实施对该特定仲裁案件的管理。鉴于仲裁是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的方法,对于如何进行仲裁程序,当事人有权作出约定,也可以...查看原文
8仲裁规则的种类有哪些?
就现行成文的仲裁规则而言,仲裁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另一类就是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仲裁规则。一、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在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与实践中,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者由该机构所属的商会制定,或者由该仲裁机构自行制定。如前所述,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旨在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组织,就该机构的组织形式而言,许多都附属于相关的商会。因此,这些机构的仲裁规则,也是由其所属的商会制定的。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是附属于国际商会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院院长由国际商会理事会根据国际商会执行董事会的提议选举产生,仲裁和调解规则也都是国际商会制定的。仲裁院关于修订仲裁规则的任何提议首先应由国际仲裁院委员会提出,然后再报到国际商会执行董事会或国际商会理事会批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制定与修订,也须由该会的主管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通过后颁布实施。有些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由这些机构根据其章程自行制定。例如美国仲裁协会2005年国际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1998年仲裁规则,就是由这些仲裁机构制定的。北京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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